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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方案)

2024-06-24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关于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条例第六章的附则部分有明确说明。首先,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那些已经转为非农户籍或全家迁出的承包户,如果发包方已经收回了他们的承包地,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这些土地不再予以退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中,第四章专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进行了规定。首先,遇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第三十四条)。

超期未开发土地可否转入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如果国 家收回闲置土地,按无形资产处置来处理账务 扩展阅读: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 资源 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

问题二:土地算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作为存货来核算。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单独做为无形资产,除非改变使用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有些国有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特殊处理如固定资产。随同房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在房产价值中,如固定资产。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家庭人口数量而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明晰土地权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