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1、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方式在第四章中被详细规定。首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重视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法规体系解决监管中的问题,上级规范文件会及时向下级传达(第十八条)。调研指导是关键环节,通过定期的工作会议,促进业务交流和培训,分享成功经验(第十九条)。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包括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3、第十条中,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确保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强基础管理,并关注其他需要指导的事项。第十一条强调了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对下级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监管范围及制度建设进行调研指导,确保其工作合规进行。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个地方出台的XX省/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三部门对表(上)
在资本市场的改革浪潮中,一项重磅法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目标是为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构建更为严密的管理体系。明律师将深入剖析这部法规的两大核心内容,揭示其深远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需要监管。
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与合理运用。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使用、处置、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详细解释 办法概述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是国有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管理,涉及所有权、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核心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拥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号令和306号文的废止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影响解析
事实上,32号令并非简单替代,而是将国有资产转让、增资、重大资产交易等监管法规整合,提升了法规的体系性、明确性和操作性。
主要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称3号令),以及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306号文),还有很多其他文件,可以参考国资委网站的这个链接(国资监管_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认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中规定“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根据3号令第三章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的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在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需履行严格的程序,如可行性研究、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评估、20个工作日征集期限等。
也就是说,如果流标,整个招标就无效,招标必须重新进行。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具有自身特点。根据3号令的规定,如果公开征集受让方达到2个以上,就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根据该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产生流标,招标为有效招标,无须重新进行招标。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业财务实施统一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